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跨境绿色资产标准化、认证、仓储和交易平台建设,探索构建跨境合作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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