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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