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