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条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