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相关企业或者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