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四)聘用、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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