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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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劳动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二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劳动部...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核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范围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国家未发布...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劳动部门对本行...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督考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具有两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备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 按照本条规定减免的费用由...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报名地点及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次考核前从考评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报...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考核试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国家和广东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国家和广东省...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当在考核完毕当日送鉴定指导机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分。 操作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核发相...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申请成绩核查。 鉴定...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殊职业(工种)或者新职业(工种)的考核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动者对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考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应当及时予...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考核...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督考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鉴定指导机构予以解聘,不得再聘。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劳动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