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范围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