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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