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推荐,由相应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聘为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并列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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