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督考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具有两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高级考评员以及其他人员中聘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