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人事、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