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备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劳动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