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报考条件进行必要补充。 劳动者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并免于相关考核: (一)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表彰的; (二)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十名的; (三)获得市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 (四)获得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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