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劳动者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试前申请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