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报名地点及考核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