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次考核前从考评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报鉴定指导机构备案。 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