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当在考核完毕当日送鉴定指导机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分。 操作考核由考评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鉴定机构应于考核结束当日将操作考核成绩报鉴定指导机构。 督考员对考核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向鉴定指导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