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申请成绩核查。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核查,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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