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殊职业(工种)或者新职业(工种)的考核工作,考核成本较高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