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动者对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考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