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部门撤销核准。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核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