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督考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鉴定指导机构予以解聘,不得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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