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