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