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部门撤销核准: (一)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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