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