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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