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拟定职业(工种)技能规范。 按照前款规定拟定的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的内容被国家采纳的,市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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