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对国家已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