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核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