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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