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二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核准: (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