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