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实行记录制度。 对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违法者,从重处罚。再犯的违法者经处罚后又发生违法行为的,除依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予以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恢复生产或者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