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伪造、盗用、倒卖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印、证,未构成犯罪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