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其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