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