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 已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虚假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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