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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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发生计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在协商、调解或者案件审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计量器具准确度争议调解和仲裁,应当以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或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为根据。 市主管部...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没收该计量器具或...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凡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者影响正常生产,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未构成犯罪...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封印标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并处以二千...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现场计量商品,超出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应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并可处以短缺量价款二十倍的罚款;预先定量...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和检定结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计量行...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计量校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营...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其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伪造、盗用、倒卖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印、证,未构成犯罪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实行记录制度。 对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违法者,从重处罚。再犯的违法者经...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主管部门依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未予规定的,按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