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处以每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