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现场计量商品,超出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应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并可处以短缺量价款二十倍的罚款;预先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处以该商品单位短缺量价款和该批商品总数的乘积的二倍的罚款,并责令重新包装后始得出售;未标明内装商品净重量、净容量的,责令停止销售、重新包装并标明净重量和净容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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