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凡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者影响正常生产,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对受害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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