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