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