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没收该计量器具或者配件及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标价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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