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在协商、调解或者案件审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不得改变有关物品的状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