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计量器具准确度争议调解和仲裁,应当以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或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为根据。 市主管部门进行商品量计量争议调解和计量监督,应当以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的结果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