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和检定结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所收检定费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