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主管部门依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中与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相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